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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了11年的爱犬

被别人家的狗咬死

谁担责?

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

“狗咬狗”引发的

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

快跟小编去看看吧!

案情回顾

年1月的一个晚上,陈某和往常一样牵着贵宾犬“吉米”(体高30cm,体长约38cm)在小区里散步时,遇见蒋某饲养的由其儿子牵领的秋田犬“蛋黄”(体高50cm,体长89cm),不料,“蛋黄”突然将“吉米”扑倒并撕咬,事发时“蛋黄”未戴嘴套,导致“吉米”被咬伤。双方将二只犬隔离分开后,陈某欲将受伤的“吉米”装入笼子送医时,被“吉米”咬伤右手背。后“吉米”经医治无效死亡。陈某被“吉米”医院治疗,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。

事后,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,陈某遂将蒋某诉至翔安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饲养犬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。

庭审中

双方各执一词

......

陈某

“吉米”陪伴了我11年,我对待它如同对待孩子般精心养育,早已有如同家人般的深厚感情。而今它遭此不测,我不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,精神上也深受打击。不仅如此,事情发生后被告拒不认错,态度恶劣,给我造成了精神上的二次伤害。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。

蒋某

是“吉米”先凑过来骚扰我家“蛋黄”才会导致被咬伤致死,我只愿意承担医疗费、火化费的一半费用。

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

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,蒋某在居民生活小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攻击力强的秋田犬,蒋某明知其犬只易攻击他人及其它动物,却仍疏忽大意,未采取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笼等安全措施,最终导致陈某饲养的贵宾犬死亡,蒋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虽然陈某并非被秋田犬咬伤,但根据查明的事实,贵宾犬被秋田犬咬伤后,导致贵宾犬受到惊吓产生恐惧诱发咬伤欲将其放入笼子的陈某,蒋某饲养的秋田犬咬伤贵宾犬系陈某受伤的直接诱因,且蒋某未提交证明陈某有故意挑逗贵宾犬的行为所引起的证据,故蒋某对陈某构成侵权,由此造成陈某的合理损失,蒋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。

蒋某辩称陈某饲养的犬只主动挑衅导致被咬伤致死,但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

根据法律规定及在案证据,最终法院判决由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、饲养犬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元。

民法典有话说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

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。

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

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
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

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早在年初,厦门市就出台了《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》、发布了《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》,该办法及通告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,并明确列出了29种禁止饲养、销售、繁殖的危险犬,比如藏獒、斗牛梗、德国牧羊犬、秋田犬等。此外,犬只体高(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)超过40厘米或体长(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)超过60厘米的,也在禁养、禁售范围。蒋某在居民生活小区饲养烈性犬,已经违反了《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其对动物的饲养及管理行为明显具有过错,法院对此予以训诫。同时,蒋某承担侵权责任后,要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,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,共同维护和谐幸福家园。

依法文明养犬

共建和谐社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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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翔安法院

厦门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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